广西大学学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2025年修订)
为切实做好我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提高学生医疗保障质量,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25〕6号)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 在校全日制本科生、全日制研究生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采取自愿参保原则,保费根据当年广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通知中的金额自行参保。
二、参保学生门诊医疗待遇:普通门诊统筹(含校内、校外)年度限额为每人每年400元(不得转他人用,也不跨年),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等按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一)在校医院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门诊统筹报销90%、学生个人支付10%。
(二)在校外二级及以上公立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门诊统筹报销30%,学生个人负担70%。
(三)在寒、暑假及公派实习、调研期间患病的学生,可选择所在地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门诊统筹报销30%,学生个人负担70%。
(四)参保学生普通门诊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在校医院就诊的报销部分实行现场结算;在校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后将发票带回,校医院于每年的3月、6月、10月、12月(4次/年)统一报销,学校文件管理系统及校医院网站会提前1周发布报账通知,由各学院老师转发通知给参保学生。
三、参保学生除普通门诊可报销部分费用外,大病门诊、意外伤害(门诊)以及住院的医疗保险待遇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广西大学关于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试行)》(西大后勤字〔2010〕3号)、《关于调整<广西大学关于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试行)>和<广西大学关于医疗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部分事项的通知》(西大后基〔2016〕1号)停止执行。
五、本办法由校医院负责解释。